科学成果
……依靠诸如无线电和有线广播之类的技术工具,可以使八千万人服从于一个人的意志。
第七,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切实做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他们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詹姆斯教授主持的全美死刑适用研究报告。我们强调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侦办案件初衷是好的,老百姓期盼获得安宁祥和的愿望也是好的,但强调命案必破必然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总之,我们要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为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创造宽松、理性的环境。要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理解支持,充分重视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一些重大、疑难、争议较大案件的审判,可以考虑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媒体代表、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观审团旁听观审,并以适当方式听取他们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第三方面的条件是,大多数公民个人和家庭的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使得他们成为社会稳定基础上的良性变革的利益相关者。
这主要是由于几个相互关联的的原因:第一,信息的传播与交流在全球化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日益难以被官方控制。在世界政治史上,包括在美国和欧洲的历史上,民主和自由并不总是结合在一起,它们也有过分道扬镳的时候。第二,社会矛盾日渐加剧并且可见度越来越高,刺激了有公共话语表达能力的社会精英人士(主要是知识分子以及某些官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宪政法治优先从概念上讲,民主和法治虽然不一定对立,但也并不是同一个东西。
二、平等投票权(Votingequality),即所有成员都有权投票,且所有票效力相等。第四,民主议事程序很可能导致议而不决,在国家建设与发展方面可能导致低效率。
此外,许多即使是认可民主的学者,也同意说现阶段中国不可以立即民主化,因为公民素质尚未提升到可以民主参政的程度。美国的奴隶制和种族隔离一开始就和民主相安无事,其废除也并非是民主投票的结果。如果曾有一点点愿意妥协共生的政治文化,国共两党恐怕在1949年之前就能在中国建立一个民主代议政体,或者清末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君主立宪(从而避免几十年的军阀混战)也未可知。这就是日本政策大学院的大野建一教授所总结出的威权发展模式(AuthoritarianDevelopmentalism)。
就这个问题,中国的朝野两方面首先要摆脱两个迷思。(二)法律必须具有公开和透明。第三,必须承认的是,新一届政府在许多问题上表现出的开明和亲民姿态使得许多人自然而然地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变革产生了一种合理期待,也使另外一些人产生了焦虑,从而也激发了他们各自的参与意识。第二,将执政党得领导地位作为实现民主的前提而不是民主选举的结果,又陷入了逻辑上自相矛盾的境地。
用经典的话语来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无数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争取来的,不可能因为一些人的摇唇鼓舌就让渡出去。具体到中国的情况,早熟的民主可能造成的两个陷阱要予以特别的主意。
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民主的拉美陷阱,即因为民粹主义导致的政策短视,从而使国家发展停滞或者倒退,陷入难以翻身的恶性循环。在中国,为民主化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加强法治和宪政,将所有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包括政府本身)置于法律的统治之下,使政府行使权力时遵循程序和透明原则,并为社会提供一套公正无私的纠纷解决制度。
三、切实的理解(Enlightenedunderstanding),即在合理时限内,每一个成员必须有平等和有效的机会了解到可替代政策选择及其相应后果。此外,法律的制定还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立法权的机构按照规则制定的法律才是有效的。民主体制最能够尊重和维护法治。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该在两个方面着力以推进中国的渐进民主化:一是大力加强宪政法治建设,二是容忍及推动自下而上的基层和民间自治。此外,选民和候选人都不仅要宣扬自己一方的主张,也要尊重对手的参加选举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并根据事先拟定的选举规则行事,如果选举没有获胜就要体面地服输。但是法治和民主的确有一种既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约的微妙关系。
宪政并不是民主概念的一部分,而是对包括民主在内的公权的限制,以防止即使是民主选举的政府为所欲为。其他任何制度之下,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或者荡然无存,或者依赖开明统治者的恩赐而并不具有可持续性。
为了民主而民主,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将其强加于某个社会,这个社会可能不仅享受不到民主的好处,反而会遭受民主体制的折磨。在这个过程中,有利于民主的一些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也有心无心地被建立,从而为平稳地向全面民主过度创立条件。
第五,民主体制下的政府官员容易受到随时变化的民意的压力,在为国家制定长远发展战略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但另一方面,执政党也必须认识到,在现阶段就采取开明的措施平稳向实质民主过渡既符合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符合党作为一个政治团体自身的利益。
质言之,即使是官方学说,也欲抱琵琶半遮面地把选举民主作为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应当注意的是,在中国现下的语境之下,加强法治和宪政不仅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是可能的。对于第二个问题,只能说同样的问题不一定出在中国不等于说中国一定不会出同样的问题。(七)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四、议程控制权(Controloftheagenda),即成员必须有权控制决策议事日程的设置。应当指出的是,自治虽然体现的是国家与民间的分权,但自治是否成功最后还有赖于国家法律的保障。
从务实的角度来讲,真正的民主化应该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可获得的一种最佳政治制度,并且也是一种可以实现的理想。民主指的是人民主权原则,体现在人民平等投票选举政府领导人。
批判民主的论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民主本身并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无所不包,它的内容和作用都有限,既不一定促进经济发展,也解决不了腐败等社会问题。广泛承认的法治原则包括如下几条:(一)法律必须普遍和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然而现阶段的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一批本身属于民间的学者(其中某些人居于海外或是在海外留过学)自发加入了战团,以一种更合乎西方思维和逻辑话语体系的方式对西式民主进行了反思,在某种程度上得出了和官方学者接近或是同样的结论,而在某些方面甚至表现得比官方学者更为激进。在其他情况下,民主支持者以正确地指出专制或威权政体的种种问题和缺陷为满足,虽实现了和反对者的互相指责对骂,却不能够证明他们自己的主张更好。以一种相对完善的逻辑,加上针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深入的批判以及较为新颖的语言,这些学者认为中国在可预见的将来都不应该实现西方式的民主。换言之,民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拉美国家在一个世纪以前比北美地区要富裕得多。如果一个社会希望在不引起大规模社会动乱的情况下建立实质的民主体制,一些重要的制度和文化条件在民主化之前或者至少要在民主化的开端之时就要被创造出来。
很清楚,法治的概念是一个自成一体的体系。首先,期待执政党会自动放弃权力这个想法既没有理由也没道理。
本文删节版以《要好民主,不要坏民主》为题发表在《南风窗》杂志2013年第九期:http://www.nfcmag.com/article/4027.html作者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进入专题: 民主 法治 治理 。这不仅是因为其语言的枯燥,更重要的是因为概念界定与逻辑论述上缺乏说服力,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将协商视为民主的充分条件,认为协商可以取代选举民主,在逻辑上有偷换概念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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